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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八篇 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── 在灵里基督的内住(三)
(本篇信息未经讲者校阅,仅供追求用) 经节: 另译,“律法因肉体而软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,并为着罪,差来了自己的儿子,就在肉体中定罪了罪。”(恢复本) 字义: “罪身的形状”恢复本译作“罪之肉体的样式”,说出主耶稣只有罪之肉体的样式,在祂里面并没有罪(约壹三5),如同在旧约里被举起的铜蛇,只有蛇的样式,而没有蛇的性情(民二一9,约三14)。 “作了赎罪祭”原文是两个字,一个是介系词“因着、为着”(peri,on behalf of),另一个是“罪”(hamartia,sin)。我们可以说,神的儿子为着罪而定罪了罪(恢复本);但是 peri 这个字,特别在七十士译本,常常是联于祭的,有的解经家甚至把它说成是联于祭的介系词。这就是为什么,和合本译作“作了赎罪祭”。 “定了罪案”的“定了”(katakrino,to condemn╱to judge)可译作“定罪”;“罪案”(hamartia,sin)就是“罪”,所以恢复本译作“定罪了罪”。这是主耶稣的死所成就的,不仅审判了罪,更是对罪作了一个判决,一次永远的把罪定了死罪。
“在肉体中定了罪案”── 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定罪了罪 罗马书八章三节说,“律法既因肉体软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,成为罪身的形状,作了赎罪祭,在肉体中定罪了罪。”肉体的特点是软弱。我们原来所著重的是得胜,所经历的却是失败;所愿意的是行善,所行出来的却是所不愿意的恶(七19)。然而神所注意的不是我们的得胜或失败,而是祂在基督耶稣里所成功的救法。在我们的肉体中有罪的律,律法因肉体的软弱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了自己的儿子,成为罪身的形状,在肉体中定了罪案。 “罪身的形状”照原文可直译作“罪之肉体的样式”,“定了罪案”可译作“定罪了罪”。对主耶稣来说,祂是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来的,在祂的里面并没有罪(约壹三5)。就如摩西在旷野所举起的铜蛇,只有蛇的形状,而没有蛇的毒素;只有罪之肉体的样式,而没有肉体罪的性情(民二一9)。一面来说,罪是“跟着”主耶稣,但是罪并不能进到祂的里面。这并不表示罪远离了祂,事实上罪一直跟着祂,一直想进到祂的里面,只是一直进不去。所以当主耶稣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,就把罪联同与罪有关的一切,一同带着被钉死了,罪的问题就得着了解决。本来是我们被定罪(罗五18),现在是罪被定了罪(八3)。 “在肉体中定了罪案”── 定罪了“没有神” 亲爱的弟兄姊妹,这里的定罪并不是第五章所说的,我们被定了罪(罗五18);而是说这个“罪”已经被定罪了。“罪”在希腊原文里是单数的,是指着罪性。若是在应用上,什么是单数的“罪”呢?就是罪的本身。我们要看见,罪的本身只有一个,就是撒但,它是罪的源头。人堕落以后,人成为肉体,就是罪居住的所在,以肢体为工具,把各样的罪活出来。而世界则是一个系统,以撒但作它的王,作为滋养罪的工场,这工场与人的罪性相呼应。这一切又都是没有神的结果。 我们可以说,“定罪了罪”就是定罪“没有神”这件事。为什么我们是被定罪的?因为我们原是一班没有神的人。凡是没有神的、不联于神的、不与神和好的、离开神的,都是罪。为什么如今我们又不被定罪呢(罗八1)?因为在基督耶稣里,我们成了一班有神的人。从外面来说,神在肉体中定罪了罪,使我们这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不再被定罪了(八1,3);就着里面来说,我们有生命之灵的内住(八2),也有生命之灵的律在我们里面运行和运作,叫我们成为一班活出神、不被定罪的人。 “在肉体中定了罪案”── 审判、判决了“罪” “定了罪案”(katakrino,to condemn╱to judge)是从“审判”(krino)这个字而来,再加上 kata(有加强的意思),不仅指着审判,而且是审判加上判决。所以什么叫“定罪”?就是罪被审判了;不仅被审判了,还被判决了、判死刑了。神要说,“这个罪是我不要的,是我舍弃的,所以我定罪它,我判决它,我和它不再有关系,好叫律法的义,成就在那些不随从肉体,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(罗八4)!”(韬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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