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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四篇 三个律 ── 肉体中罪的捆绑及释放(六)
(本篇信息未经讲者校阅,仅供追求用) 经节: “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因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,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认律法是善的。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。”(和合本,罗七14~17) “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;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”(和合本,罗七18~20) “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,我是喜欢神的律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”(和合本,罗七21~23) 字义: 这一章说到三个律,首先是“神的律”(七22),就是十二节和十四节所说的律法,是圣洁的、公义的、良善的、属灵的。 其次是“心中的律”(七23)。“心中”(nous,mind)原文是指“心思”。这心思的律是恨恶罪的(七15,17,19),是立志为善的(七18),是愿意为善的(七19,21),是喜欢神的律的(七22),所以也可说是“心思中为善的律”。 二十二节的“喜欢”(sunedomai,to rejoice with)也可译作“一同享受、欢乐”,说出这心思中为善的律同意、喜悦神的律,乐意与神的律相呼应。 第三个律就是二十三节所说的“另有个律”。照上下文,这个律就是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(七23),直译为“肢体中罪的律”。
“三个律”── 神的律、心思中为善的律、肢体中罪的律 罗马书第七章说到三个律:神的律、心思中为善的律、以及肢体中罪的律(七12~24)。在我们的外面有神所颁布的律法,在心思里有为善的律,在肉体里有罪的律。 “律”常常是和生命有关,每一种生命都有它的律。罗马书说到这三个律,所著重的是三种不同的生命。首先说到神的律,“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,我是喜欢神的律。”(七22)神的律就是神的表达,也是神根据祂永远的生命而有的运作法则。其次是心思中为善的律,“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”(七23)这“心中的律”就是“心思中的律”(The law of mind),这律是我们这被造的人,在我们的所是里,根据天然生命的盼望而有的律。最后说到肢体中罪的律(七23),就是我们这些堕落过的人,有撒但的生命住在肉体里而产生的。 “神的律”── 圣洁、公义、良善、属灵的 神的律是圣洁的。七章十二节说,“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的,公义,良善的。”神的律是圣的,诫命也是圣的、义的、善的,因为神自己就是圣的、义的、善的。 神的律也是属灵的。十四节说,“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……”神就是灵,律法是祂的表显和见证,所以律法是属灵的。这是何等高的话!这说出在人的所是里、在人的天然里、在人的良善里、在人堕落的本性里,都没有办法和神的律相配,因为神的律是属灵的。只有重生的人,当他住在神圣的生命里、活在灵的实际里,才有可能支取、享受、活出神的律。 “心思中为善的律”── 和神的律相呼应 二十一至二十三节又说,“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,我是喜欢神的律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”在我们的心思中(直译)有一个律,是愿意为善的;也就是说,每个人都是愿意为善的。没有神的人想要作一个好人、善人;有神的人愿意得神的称许、讨神的喜悦、满足律法的要求,甚至常常这样祷告,“主啊,我愿意和你一致,我愿意讨你的喜悦,我愿意一切所作的都合乎你的心意。”当我们的心思与良心交流的时候,我们所显出来的本性,真是愿意答应律法的要求,愿意讨神的喜欢,愿意将神的律活出来。 “肢体中罪的律”── 胜过心思中为善的律 亲爱的弟兄姊妹,照着我们的本性,我们真是愿意答应律法的要求,但这不过是“一厢情愿”罢了,因为在我们的肉体中还住着罪,在肢体中还有一个罪的律。二十三节说,“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”“犯罪的律”直译为“罪的律”(The law of sin)。在我们肢体中罪的律,总是和心思中为善的律交战,并且得胜,把我们这个人掳去。 十四至十七节也说,“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因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,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承认律法是善的。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。”十八至二十节又说,“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;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” 罪住在我们的肉体中,所以在肉体里并没有良善(七18)。那住在肉体中的罪,它是有生命的、是动态的;在肢体中罪的律,同样是有运作、满有能力。譬如说,肚子饿的时候就需要吃饭,这是一个律;同样的,罪的律在肢体中的运作,就叫我们这个人非得犯罪不可。罪有它的律,而且是满有能力的律,能够把我们这个人掳去(七23)。 有一首诗对罪的能力有很好的描述,“难道宝血果然有功效,竟能救我这罪魁?虽然恶者是控告不停,我也丑陋软弱。罪的势力漫过我全人,常使我惊骇颤抖;我常感觉我被罪吞没,宝血却能救赎?”罪在我们身上是一个有能力的权势,连基督徒都会有这样的经历。有时候我们觉得很得胜、很属天;也有的时候,罪在我们的肉体里发动,叫我们感受到罪的权势,甚至要说,“主啊,救我!”罪的律发动的时候,会叫我们里面有一种说不出的惧怕,好像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。 二十三节说,“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犯罪的律。”为什么罪的律在我们身上这么有能力,能够把我们掳去?因为我们总是觉得,我们自己可以行善,自己可以满足律法的要求。若是我们逞强,坚持要靠自己的力量行善,而不懂得作一个“妻子”,让基督在我们全人居首位,结果必定胜不过罪的律,定规要被罪所掳去。这就是心思中为善之律,想要胜过肢体中罪的律,却又总胜不过而产生的结果。 亲爱的弟兄姊妹,事实上,我们这个人就是一个战场!罪的律一直与我们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,和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交战,把我们这个人掳去。恐怕全宇宙中最激烈、最疲累的战场就在我们的身上!这交战是从早打到晚的,叫我们不得不承认,“我真是苦啊!”(七24)人生最苦的事莫过于此。在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,总是盼望成就神的律;但那在肉体中的恶却一直与我们同在、控制我们、把我们掳去。换句话说,我们在这个战场上从来没打赢过;无论我们怎么盼望,无论我们怎么努力,我们总是失败。就算偶尔赢了一次,马上就成为下一次失败的根基。若是我们注意偶然一次的得胜,必定要带进下一次的失败。我们也会经历得胜,但是当心思中为善的律和肢体中罪的律交战的时候,我们总是失败者。 举例来说,一个脾气暴躁的弟兄,经过祷告、对付、忍耐,终于有一段时间胜过了脾气,这叫他喜乐,叫他满足,也叫他不知不觉产生骄傲。这骄傲可以成为一个更大脾气的源头,也可以叫他这个人不再倚靠主,不是一个“女人”,而犯了向神独立的罪。他胜过脾气的经历,反而把他带到另一个失败的经历里去。心思中为善的律永远不会胜过罪的律,我们总是被肢体中罪的律所掳去。 亲爱的弟兄姊妹,经历告诉我们,我们所著重的是得胜、是立志为善,但是我们所得到的结果,却是一再的失败、失败再失败。每一次人想要为善,在肢体里就有一个权势,把他掳去,叫他去作心里所不愿意作的事(七18)。他明明知道这件事不对,明明知道这件事得罪神,明明知道这件事得罪教会,明明知道这件事得罪弟兄姊妹,明明知道这件事不能讨神的喜悦,他却没有办法,非作不可。我们越想要为善,越不能为善;我们越想要得胜,越不能得胜。所以保罗说了一句话,“我真是苦啊,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”(七24)但是感谢神!他又说,“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!”(七25上)(韬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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