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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篇 属肉体的肢体 ── 肉体中罪的捆绑及释放(二)
(本篇信息未经讲者校阅,仅供追求用) 经节: 另译,“因为我们在肉体中的时候,那藉着律法活动的罪欲,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果子给死。”(恢复本) 字义: “恶欲”的“恶”直译为“罪”(hamartia,sin),原文是多数的,或作“众罪欲”。 “肢体”(melos,member)原文也是多数的。
“属肉体的肢体”── 罪欲发动的所在 罗马书七章五节说,“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,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”一个属肉体的人,他活在律法之下的结果,就是在肢体中有了恶欲的发动。“恶欲”也可译作“众罪欲”,就是罪的显明和权势。为什么保罗在这里要说到罪欲?我们怎么知道,自己是活在罪的显明和权势里?是因为我们与基督有了主观、生机、生命的联结(七4)。换句话说,我们对于罪的感觉和认知,不仅是良心的问题,更是与主联结的问题。我们与基督主观的联结越深、越丰富,我们对罪的感觉也越深、越强烈。 事实上,每个人对罪的认知不尽相同。譬如,背地里看儿女的日记是不是一个罪?作父母的会说,“儿女是我生的,是我养的,连他们的命都是我的,为什么我不能看?”然而这不过是一厢情愿的想法,这样的事在美国绝对不许可。又譬如说,在公共汽车上该不该让位?若是不让位,这是不是一个罪?所以,除了一般的认知以外,我们对罪的主观定义,十分联于我们与基督在生命里的联结,而产生的感觉和认知。 “属肉体的肢体”── 全人都包括在罪的运行里 第五节说到,“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,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”这里说到“肉体”,也说到“肢体”,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。我们在“肉体”里的时候,就离开了妻子的地位,去作了丈夫(七2~4)。在这个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,也就是罪欲,就在我们的“肢体”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 亲爱的弟兄姊妹,一个没有基督的人,事实上就是一个“肉体”;一个没有基督的生活,就是一个活在犯罪“肢体”中的生活。肉体是他的所是,肢体是他的活出。所以偷东西是在肢体里作的,说谎是在肢体里作的,骂人是在肢体里作的,许多不健康的事都是在肢体里作的,然而作这些事的人却是一个肉体。他是在“肉体”里,藉着犯罪的“肢体”而行出许多的罪。 保罗在六章和七章里多次题到肢体,几乎每一次都是用复数的“众肢体”,而不是用单数的(六13,七5)。换句话说,肉体中罪的运作不是藉着一个肢体,乃是藉着众肢体而产生的。罪在那里运作时,它必须藉着众肢体与它配合;而罪藉着众肢体的运作,又把我们全人都包括在其中。假设说,有一个人在百货公司偷了一只口红,这是她的一个肢体,也就是她的手去作犯罪的事。然而罪在她的肉体中发动,还得藉着她的眼睛去看,藉着她的脚走动,再用她的眼睛四围观看,确定没有摄影机在监视,附近也没有人,最后才伸出手来,把皮包打开,把口红丢了进去。偷窃的行为是藉着手去作的,但整个偷窃的过程却是包括她的全人。 我再举个例,在美国有一个大城市的市长,在超级市场被人逮到了,因为他偷窃狗食。为什么作了市长,又这么富有,还需要偷狗食?我想大概是小时候家里穷,养成了偷东西的习惯;也有一个可能,就是当他有了犯罪的感觉时,他没有马上去对付它,后来这个感觉变成了私欲(雅一15),他就胜它不过。所以即使有一天,他成年了、富有了、有名望了,他还是要去偷。虽然这个行为是他的手去作的,却是包括他整个人,罪是在他的全人里发动的。 “属肉体的肢体”── 罪的身体、取死的身体、必死的身体 罗马书至少用了四个不同的希腊字来描述我们的“体”,第一是身体(soma,soma)(六12),第二、是肉体(sarx,flesh)(七18),第三、是肢体(melos,member)(六13),第四、是属肉体的(sarkikos,fleshly╱carnal)(七14),或译作“属肉的”、“属肉欲的”。事体上,我们这个人是住在身体里,在这个身体里有肉体(flesh)的部分,就是撒但居住的所在(七17,21),是没有良善的(七18),是有罪住在其中的(七17),也有罪的律住在其中(七23)。住在身体里的罪,藉着我们的肢体(member)有许多的运作,这满了罪之运作的身体就成了一个肉体(flesh);而肉体发展到高峰,就叫我们成为属肉的(fleshly)(七14)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说到,“弟兄们,我从前对你们说话,不能把你们当作属灵的,只能把你们当作属肉体,在基督里为婴孩的。”(林前三1)这里的“属肉体”(sarkikos,fleshly╱carnal)直译就是“属肉的”、“属肉欲的”,不仅指堕落的行为,也是指在天然里绝对、纯粹的自我。 另外,我们的身体还是罪的身体(body of sin)(六6直译),是取死的身体(body of this death)(七24),是必死的身体(mortal body)(六12)。在身体里住着罪,所以叫作“罪的身体”;既然是罪的身体,就是属于死的,所以是“取死的身体”。不仅如此,即使我们蒙恩得救了,我们的身体还是会朽坏、是必死的,只有那些当主再来时仍活在地上的得胜者,才不需要经过肉身的死,所以它也是一个“必死的身体”。 “属肉体的肢体”── 人位可以是罪,也可以是圣灵 这三处经节都是着重于身体的存在,而不着重于身体的人位。也就是说,它们只说到身体是罪的身体、是取死的身体、是必死的身体,却没有说出是谁来管辖这个身体。为什么?因为身体的人位可以是属灵的,也可以是属肉体的。我们自己作“丈夫”的时候,身体就向神独立,受罪的管辖,它的人位就是罪(六14);我们作“妻子”的时候,身体就向神倚靠,受圣灵的管辖,它的人位就是圣灵(七6)。 有一点需要提起的,在圣经中“肉体”是负面的、消极的,但“身体”却不一定。罗马书七章四节说到基督的身体,就是指基督那无罪的身体,藉着它,我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。也就是说,我们的身体都是有罪的,都是取死的,至终都要成为必死的;然而藉着基督那无罪的身体,我们向着律法死了,叫我们归与别人,就是归与那从死里复活的,让祂作我们的新丈夫、真丈夫(七4)。 “属肉体的肢体”── 将来要成为属灵的身体 亲爱的弟兄姊妹,神救赎的工作是奇妙的。这位话成肉身的基督,以祂的身体作我们的赎价,成功了救法。基督藉着祂肉身的身体成功了救赎,而神今天在我们身上的工作,也不离开我们的身体。譬如说,聚会是灵里的事,也是身体的事;健康的活在主的面前是灵里的事,也是身体的事。事实上,神非常注意我们的身体(帖前五23),即使它可以是败坏的、可以成为罪的身体、可以是住着罪的、可以是属死的、必死的,神在我们身上一切的工作,却都是联于我们的身体。亲爱的弟兄姊妹,神看重我们的身体;神的工作至终要达到的,就是我们身体的得赎(罗八23),就是从败坏、属肉体、取死、属魂的身体,荣化成得赎、荣耀、属灵的身体(林前十五43,44),这才是神完整的救恩!(韬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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